一、投保(提繳)單位及職業勞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自109年4 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,得向本局申請緩繳勞、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:
(一)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向各縣(市)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者。
(二)符合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第9 條 第3項之規定,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,及與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。
二、緩繳期間:
109年2月份至109年7月份計6個月的勞、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,自寬限(限繳)期滿日起算,得延後半年繳納,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。
(二)符合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第9 條 第3項之規定,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,及與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。
二、緩繳期間:
109年2月份至109年7月份計6個月的勞、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,自寬限(限繳)期滿日起算,得延後半年繳納,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