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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12-05 00:00:00

Q:要保書詢問的最長時間是五年?

Q:要保書詢問的最長時間是五年?

 

Q:今天聽遠雄說,健康告知的部份,不只5年內要告知,5年前也要告知,保險公司調病歷10年前15年前的也會調,如果有因果關係還是不賠的。請幫我問一下,客戶健告只要針對5年內的內容告知就可以了嗎?感恩!

 

 

 

 

 客戶針對保險公司詢問5年內的疾病告知,如果5年前或10年前曾經得過的疾病(已經好了)因為保險公司沒問所以沒講,假如有因果關係真的可以不賠嗎?感恩!

 

 

吳老師回應:

A:保險法第64條規定︰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」我國告知義務採「書面詢問」主義,要保書怎麼問就怎麼答。現行要保書詢問的最長時間是五年,所以超過五年的事項即無須告知,保險公司的說法並不正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