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:
本人未婚死亡,只有甥、姪子女並無父母、子女、兄弟、姐妹,
其遺產(無遺囑)由誰承受?繼承順位及繼承流程有那些?
懇請指導!
陳老師回覆供您參考:
1.依民法第1138條(繼承順序)規定: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2.民法第1177條規定:
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
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
,向法院報明。
3.民法第1178條規定:
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,
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。
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
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
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。
4.民法第1185條規定:
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
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 5.自立遺囑,指定繼承。